根据学校要求,以下公共管理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指导老师遴选办法公示期为2021年2月1日-2月5日,有异议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反馈,联系电话:周老师,696027,759805201@qq.com
宁波大学公共管理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遴选办法
为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提高研究生导师指导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充分发挥导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我校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改革和质量提升,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公共管理专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原则
(一)促进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彰显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特色。
(二)保证和提高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
(三)优化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
(四)遴选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师德品行、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2、在我校专业硕士学位授权范围内,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能履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职责,一般在硕士生指导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岗人员。其中,学校新引进博士需通过学校优秀博士首聘期考核。
3、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硕士生导师申请者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
4、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验,能承担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任务,协助培养过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新增硕士点3年内除外)。
(二)业绩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公共管理专业型学位研究生导师应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和专业实践工作经验,研究方向明确且相对稳定,原则上须有在政府部门或非政府公共部门锻炼实践半年以上或主持过公共管理相关课题研究、项目咨询的经历,获得公共管理学科领域的实践成果。具备科研项目中任一条件以及实践成果中任一条件即为达到要求。
1、科研项目的要求。承担公共管理相关科研项目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在研厅市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累计1万元以上;或上一年有主持结题的市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
(2)申请人须主持近2年一次性到账5万或累计到账经费10万以上的纵向委托或横向项目(含地方合作平台),且在校相关管理部门立项。
上述各类项目中,不包含延期项目。
2、实践、教学或科研成果的要求。近3年所取得的公共管理相关实践、教学或科研成果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C类(二级核心期刊)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1篇公共管理相关学术论文;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厅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
(3)以第一作者在国内重要出版社或国外出版社出版专著(含译著)1部;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厅市级及以上研究生教学成果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省部级研究生教学成果奖1项或作为参与者(排名前5)获得国家级研究生教学成果奖1项;
(5)以第一排名的个人或指导的硕士研究生被现任厅市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厅市级及以上文件形式采纳的科研成果1项。
(6)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中心公共管理案例库入库案例1项;
(7)以第一排名的个人或指导的研究生获得省级以上专业比赛(以学校、学院文件规定为准)三等奖以上或国家级学科竞赛获奖,或在中国研究生公共管理案例大赛中指导获奖(不限奖项级别)。
(8)以第一排名指导研究生的毕业论文获得校级以上优秀1篇。
(9)以第一排名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在CSSCI及以上级别期刊(以学校文件规定为准)公开发表公共管理相关学术论文数量1篇。
三、遴选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宁波大学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并上交相关材料,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二)根据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评定的基本条件,学位点所在学院负责核实申请材料,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申请人。学院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对审核结果公示五天。各学位评定分委会将具备招生资格的名单及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复核。研究生院对各学院所推荐人员的信息进行复核,复核通过,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数大于参会委员总人数50%的方可通过;审议结果须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长审定批准,发文公布。
四、附 则
(一)对于近2年归国人员和资格免审人员,导师资格认定按《宁波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和十三条之规定,其它未尽事宜均参照上述管理办法执行。
(二)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位评定法学院分委员会负责解释。